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83號
原 告 吳誌龍
上列原告與
被告樂雅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3萬7,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
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
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720 元(計算式:1,440 元÷2 =72
0 元),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