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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補字第 9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920號 原   告 珈陞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連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洲義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柒萬 玖仟伍佰伍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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