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920號
原 告 珈陞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連發
上列原告與
被告洲義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柒萬
玖仟伍佰伍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