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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補字第 9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961號 原   告 樺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順智 訴訟代理人 賴信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 伍萬壹仟參佰陸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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