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961號
原 告 樺智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順智
訴訟代理人 賴信佑
上列原告與
被告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
伍萬壹仟參佰陸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