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禾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祺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分公司間
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314,95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1,616 元,茲因未據上訴
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