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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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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玉美 兼訴訟代理人 吳錦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天棟、李正熙、柯廷謀、吳正德間請求 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5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3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107 年3 月1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 。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為憑,其上 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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