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玉美
兼訴訟
代理人 吳錦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天棟、李正熙、柯廷謀、吳正德間請求
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5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3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107 年3 月1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可稽
。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為憑,其上
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