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飛肯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姜智豪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
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韶庭律師
邱邦傑律師
劉柏村律師
被 告 萬邦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瓊亮
被 告 百麗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瓊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清妃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啟鴻律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瓊嘉 住臺北市○○區○○路○○號10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三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