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重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飛肯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智豪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複代理人  張韶庭律師 被   告 萬邦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瓊亮 被   告 百麗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瓊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清妃律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瓊嘉  住臺北市○○區○○路○○號1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 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五關於「本件係就民事訴訟 法第四二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同法第三八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 同法第三九二條第二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 保金額,予以准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