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飛肯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姜智豪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
律師
複代理人 張韶庭律師
被 告 萬邦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瓊亮
被 告 百麗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瓊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清妃律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瓊嘉 住臺北市○○區○○路○○號10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 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五關於「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
法第四二七條第一項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同法第三八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
同法第三九二條第二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
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均無不合,
爰分別酌定相當之
擔
保金額,
予以准許。」。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