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保險小字第5號
原 告 徐陳美雲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騰德
訴訟代理人 周正堂
被 告 興華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敏媛
訴訟代理人 郭素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
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保險契約之要保單位桃園縣廣告代理職業工會於民國
(下同)103 年9 月1 日以原告及其眷屬為被保險人,與被
告公司簽訂二份團體保險契約,有團體保險要保書、團體保
險被保險人名冊在卷
可按(見本院卷第29至34頁),依該保
險契約條款第24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
要保人住
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見本院卷第39、57頁
),是
兩造當事人事前約定
合意管轄,
惟要保人地址在桃園
市○○區縣○路○○○ 巷○ 弄○○號1 樓,有
前揭團體保險要保
書及官網資料可按,依
上揭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
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