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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再小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再小字第4號 再審原告  曾繹安 再審被告  漢翼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7年4月17 日本院106年度北小字第379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再審之訴,必對於確定判決始得提起,若其判決並未確定 ,或雖經判決而不能發生判決之效力,則其提起再審,即不 得謂為合法(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871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具狀對於107年4月17日本院106年度北小字第 3795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然查,系爭判 決係於107年4月20日送達再審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於系爭 判決案卷可考,故系爭判決今尚未確定,當事人如不服系 爭判決,自得於系爭判決送達後20日內另循以違背法令為理 由提出上訴狀之方式以資救濟,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甚明 。系爭判決既未確定,則揆諸首揭說明及規定,再審原告就 系爭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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