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再小字第4號
再審原告 曾繹安
再審
被告 漢翼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
迺禮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7年4月17
日本院106年度北小字第379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再審之訴
駁回。
再審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再審之訴,必對於
確定判決始得提起,若其判決並未確定
,或雖經判決而不能發生判決之效力,則其提起再審,即不
得謂為合法(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871號判例意旨
參照)。
次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再審原告具狀對於107年4月17日本院106年度北小字第
3795號判決(下稱
系爭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然查,系爭判
決係於107年4月20日送達再審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於系爭
判決案卷
可考,故系爭判決
迄今尚未確定,當事人如不服系
爭判決,自得於系爭判決送達後20日內另循以違背
法令為理
由提出
上訴狀之方式以資救濟,
而非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甚明
。系爭判決既未確定,則
揆諸首揭說明及規定,再審原告就
系爭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