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再小字第8號
再審原告 曾繹安
再審
被告 漢翼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
迺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
7年4月17日106年度北小字第3795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
駁回。
再審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
不變期間之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01
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對本院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應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之原因為限,此項原因
亦即再審理由,必須於訴狀中表明之 (見同法第501條第1項
第4款),否則其訴即屬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
回之(最高法院70年度台再字第35號判例
可資參照)。
二、
經查,再審原告於再審理由狀內並未表明其係依據民事訴訟
法第496條第1項之何款理由提起再審之訴,
揆諸前揭規定,
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毋庸令其補正,應予駁回
。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