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03號
原 告 陳睦淳
訴訟
代理人 魏千峯
律師
張軒豪律師
被 告 天馬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耿銘
訴訟代理人 宋正一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勞務
報酬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
1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6年8月2日起至同年月25日止受被
告之委託,擔任被告之「機密訊號」影片(下稱
系爭影片)
製作之服裝造型師,承攬服裝造型工作,約定每月承攬報酬
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本件承攬
期間共計24日,故承攬
報酬按比例計算應為8萬元(計算式:10萬元x24/30=8萬
元),
詎被告遲至107年2月13日始支付原告承攬報酬26,130
元,尚積欠報酬53,870元,
迄未給付,已構成
不完全給付。
又被告另與原告約定,就系爭影片拍攝所需對外租借之服裝
及造型配件(包含但不限於試裝或定裝)之費用由被告憑單
據核銷,此經被告負責系爭影片之製片Ricky及統籌Viki確
認,
兩造達成
合意,被告並先預付4萬元費用予原告。原告
於承攬期間積極參與開會討論,並向訴外人周玲完造型工作
室租借服裝及造型配件,共計支出費用76,700元(含40,000
元及36,700元),費用明細及發票已於106年9月2日提供予
被告,扣除被告於106年8月14日預付之4萬元外,被告尚積
欠36,700元之租借服裝及造型配件費用,迄未給付,已構成
不完全給付。原告自得依兩造間契約關係及
民法第227條第1
項不完全給付
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承攬
報酬53,870元及租借服裝及造型配件費用36,700元。原告已
於107年6月22日催告被告如數給付,被告於107年6月25日收
受送達,仍置之不理,應負遲延責任。為此起訴請求被告給
付90,570元(含53,870元及36,700元),
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90,570元,
暨自107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略以:
(一)原告承攬服務期間為106年8月8日至同年月24日,業經兩
造確認無誤,此
觀諸原告與被告製片Ricky於106年8月25
日之Line對話
記錄自明。且原告並據此自行計算106年8月
8日至同年月24日期間之承攬服務費用66,130元後,數次
將其自行計算之內容傳送予被告製片Ricky,並於傳送前
開內容時陳稱:「我先把原先講好的薪資計算內容和方式
給你」、「…我當初和你討論的金額數字」等語,足見原
告知悉並同意其承攬服務期間為106年8月8日至同年月24
日,原告臨訟改稱係106年8月2日至同年月25日,實乏所
據。又被告已如數給付報酬,兩造於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
資爭議調解時已確認兩造間並無勞務報酬爭議,故被告並
無積欠原告任何承攬服務費用。
(二)原告雖提出其與被告製片Ricky及被告統籌Viki間之LINE
對話記錄,主張被告應給付試裝所產生之相關租借費用
云
云。然細觀該LINE對話記錄可知,原告從未事前告知「試
裝」亦會產生相關租借費用,更未經被告同意支付試裝所
產生之相關租借費用,徒由該等對話記錄,實難證明兩造
間有任何被告應給付試裝所產生相關租借費用之約定。且
依原告與被告統籌Viki間於106年8月12日之LINE對話記錄
可知,Viki明確向原告表示:「到時確定服裝後,要請提
供購買照片明細單價,與有統編的發票銷帳…」等語,顯
見相關服裝是否租借或購買,仍須經被告確認。否則系爭
影片演員試裝時,原告即可任意擅自租借或購買大量及不
適當之服裝,再據以向被告請求鉅額費用,顯與常理相悖
。再觀諸原告與被告製片Ricky間於106年10月19日之LINE
對話記錄:「(原告)哈囉,Ricky,想請教薪資和其他
衣服租借費何時下來?…(Ricky)你這邊要等到11月底
,因為公司有想要都給付,但要核過」可知,就原告
所稱
試裝所產生之相關租借費用,並未經被告確認及審核通過
,原告僅擷取前開對話記錄之片段,而省略「但要核過」
等語。另原告以「試菜」為例,主張被告應給付試裝之相
關費用云云,然食材與服裝性質顯然不同,無從相互比擬
,依原告之邏輯,豈不謂民眾於租借或購買服裝前之「試
穿」或「試戴」服裝,亦需給付相關費用,此顯與社會通
念及
經驗法則不符。從而,兩造間既未就試裝所產生相關
租借費用另為約定,實無由責令被告負擔之。
(三)並聲明: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
決,被告願以現金或同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
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
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
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
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
,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定有
明文。
經查:
1.原告主張兩造於106年8月間成立
承攬契約,約定由原告
擔任被告之「機密訊號」影片製作之服裝造型師,承攬
服裝造型工作,並約定報酬為每月10萬元之事實,
業據
其提出兩造LINE對話記錄截圖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
,
堪信為真。
2.原告復主張其自106年8月2日起即已提供勞務給付,承
攬期間應自106年8月2日起至同年月25日止,共計24日
,按比例計算被告應給付原告8萬元之事實,則為被告
所否認,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原告就此有
利於己之事實應先舉證證明。原告固主張依其與被告製
片Ricky間107年8月2日之LINE對話記錄可知,原告於該
日已參與系爭影片製作之開會,且被告製片Ricky已傳
送劇本初稿予原告等語,
惟依該LINE對話記錄(見本院
卷第81至82頁)僅得認定原告於
斯時已有參與開會及收
受劇本初稿,尚無法確認兩造就報酬如何約定。而被告
抗辯依原告與被告製片Ricky間106年8月25日之LINE對
話記錄可知,兩造已確認原告承攬服務期間為106年8月
8日起至同年月24日止,原告並據此計算報酬後傳送予
被告製片Ricky等語。觀諸該LINE對話記錄可知,於106
年8月25日,被告製片Ricky稱:「姐姐你個人的人工就
算到08/24喔」、「從前製算」,原告稱:「8/8~8/24
」(見本院卷第93頁反面);其後於106年9月3日,原
告稱:「...我先把原先講好的薪資計算內容和方式給
你」,並傳送下列內容「【機密】造型前製+正式期間
人工薪資。原訂第一期8/8~8/19+第二期8/20~9/20。
第一期8/8~8/19=$50000。第二期8/20~8/24(5天)
。100000/31=3226。3226x5=16130。總和50000+16
130=66130」之截圖予被告製片Ricky(見本院卷第98
頁),足認兩造就本件承攬報酬係約定為66,130元。
(二)租借服裝及造型配件費用部分:
1.原告主張兩造另就系爭影片拍攝所需對外租借之服裝及
造型配件費用,達成由被告憑單據核銷另為給付之約定
,並提出統一發票影本、機密訊號演員表之原告手稿、
機密造型組記事本記錄、各演員穿著原告所租借服裝及
造型配件之試裝照片、原告提供予被告之租借明細表(
見本院卷第46頁、第126至186頁)及兩造間LINE對話記
錄截圖為證,被告則以前詞置辯。
2.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
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委任人因
受任人之請求,應預付
處理委任事務之
必要費用。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
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
息,民法第528條、第545條、第5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觀諸如附件所示之兩造間LINE對話記錄及如被證一所示
之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本院卷第67頁)可知,被告統
籌Viki於106年8月12日(周六)向原告表示就服裝費用
部分將向公司請款後於周一給付原告,其後於同年月14
日(周一)即匯款4萬元至原告指定之帳戶,則被告公
司既就服裝造型費用已預先支付4萬元予原告,
堪認兩
造間就對外租借服裝及造型配件部分,係由被告委託原
告處理租借事務,原告允為處理,並就原告處理租借事
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約定由原告提供購買照片、明細
單價及有統編之發票供被告辦理銷帳,衡此契約性質應
屬
委任契約,依
上開規定,委任人有預付必要費用及償
還必要費用之給付義務,惟應由原告就該必要費用負
舉
證責任。本院
參酌如附件所示之兩造間LINE對話記錄及
上述原告手稿、機密造型組記事本記錄、各演員穿著原
告所租借服裝及造型配件之試裝照片等件,堪認原告就
其處理對外租借服裝及造型配件之事務,已有支出相當
費用。而觀諸兩造上開合意內容,並未排除試裝費用,
則無論因試裝或定裝所為之必要支出均屬之。而被告於
106年8月14日預付4萬元,原告於同年月23日向被告統
籌Viki表示預付費用已有不足,無法購買演員之鞋子及
服飾,被告製片Ricky於同日向原告表示能否控制費用
,堪認原告至少應已支出費用4萬元,則在4萬元範圍內
,應認原告主張為可採。至於原告主張另有36,700元必
要費用支出部分,舉證
猶有不足,不能准許。
(三)又查被告於106年8月14日對原告所為之給付,係預付上開
必要費用4萬元,業如前述,而被告就應給付原告之承攬
報酬66,130元,僅於107年2月13日給付26,130元(見本院
卷第48頁之轉帳明細資料),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報酬40
,000元,
核屬有據,
逾此範圍之請求,
即屬無據。
(四)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
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請求自律師函催告被告給付之
翌日即107年6月26日(見本
院卷第52頁之送達回證)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
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0,000元,及自107年6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
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
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件:
┌──────────────────────────────┐
│106年8月12日(周六) │
│19:13 │
│(Viki)服裝費用我禮拜一跟公司請款,禮拜二在給你可以嗎? │
│19:14 │
│(原告)那會來不及 │
│ 因為我週二在髮廊 │
│19:14 │
│(Viki)那你禮拜一幾點要 │
│(原告)做不了事了 │
│ 我週一一定要跑採購 │
│19:15 │
│(原告)中午行嗎 │
│ 或是你轉給我 │
│ 我就不用特別過去 │
│19:16 │
│(Viki)到時確定服裝後,要請提供購買照片名細單價,與有統編的│
│ 發票消帳,再麻煩你。 │
│ 我問問他們會記 │
│ 等等我 │
│19:17 │
│(原告)對了,你們服裝大部分是希望買,還是租借? │
│.... │
│19:20 │
│(Viki)我理解 │
│ 等等我問 │
│ Ricky打給你 │
│... │
│20:34、20:35 │
│(Viki)親愛的~能給我帳戶嗎 │
│ 我請會計週一匯給你,你就別跑一趟了 │
│21:08 │
│(原告)是 │
│ 好的 │
│ 《傳送圖檔:存摺封面截圖》 │
├──────────────────────────────┤
│106年8月13日(周日) │
│12:12 │
│(Ricky)後來衣服經過討論後,還
是以租借為主,搭配演員自己有 │
│的衣服。除非有爆破武打的戲份戲服,才會傾向用購買的 │
├──────────────────────────────┤
│106年8月14日(周一) │
│14:10 │
│(原告)親愛的 │
│ 我還沒收到治裝費 │
│(Viki)馬上問 │
│14:11 │
│(原告)謝謝 │
│14:13 │
│(Viki)快計現在去匯 │
│14:23 │
│(原告)呵呵 │
│ 好 │
│ 麻煩了 │
│(Viki)拍水 │
│.... │
│14:59 │
│(Viki)已轉帳 │
│15:03 │
│(原告)確認收到 │
│15:04 │
│(原告)感謝 │
├──────────────────────────────┤
│106年8月22日(周二) │
│21:29 │
│(Viki)該花就是要花 │
├──────────────────────────────┤
│106年8月23日(周三) │
│【以下係與Viki之對話】 │
│16:13 │
│(原告)親愛的,我這沒錢了...已經自己墊錢了... │
│16:14 │
│(原告)所以無法買騰浩大腳Y的鞋子和其他服飾部分 │
│ 但我又矛盾 │
│ 如果要和江政達服裝方向對調,我就都先去不能動不能買哦│
│ 因為兩個人身材ㄓ尺寸不同 │
│【以下係與Ricky之對話】 │
│17:13 │
│(Ricky)就最多看能不能先控制在五塊 │
│17:15、17:16 │
│(原告)對啊,現在一定要控制,不然後面開拍就可能沒戲唱了 │
│ 你可以先請另一組服裝組準備男主角2位的好了 │
│ 這樣我這裡可以先不動 │
├──────────────────────────────┤
│106年8月25日(周五) │
│15:51 │
│(原告)Ricky,這陳子感謝你也辛苦你了。後面拍攝期再麻煩你多照│
│ 顧...!這案子我反覆思考也和工會勞資調解員討論合約, │
│ 實在無法承攬簽約,當然今天定妝也不會繼續執行。至於前│
│ 面的治裝費,服裝租借金和薪資,還望能在月底8/31前結清│
│ 付款。 │
│16:00、16:01 │
│(Ricky)那我了解了,其實我很喜歡姐姐的直率,我覺得很多時候 │
│ 只是時空的限制,卻無法讓大家能作下來好好溝通跟執行 │
│ ,有機會不是這家公司的案子我會再請姐姐來合作的 │
│ 我這邊會跟公司算清楚費用再跟你報告 │
│17:02 │
│(Ricky)姐姐你個人的人工就算到08/24喔 │
│ 從前製算 │
│17:29 │
│(原告)8/8~8/24 │
│22:13 │
│(Ricky)對喔 │
├──────────────────────────────┤
│106年8月25日(周六) │
│15:47 │
│(原告)趕快把費用算給姐姐 │
│19:14~19:19 │
│(原告)《傳送圖檔:各演員穿著服裝配件之照片》 │
│19:41 │
│(Ricky)我先來問哦 │
│ 就這些嗎? │
│20:23 │
│(原告)是的 │
│ 再麻煩你問一下 │
├──────────────────────────────┤
│106年8月27日(周日) │
│10:17 │
│(Ricky)請教衣服有消息了嗎 │
│16:03 │
│(Ricky)可能要請你確認一下喔,不然我這樣很難銜接 │
├──────────────────────────────┤
│106年9月3日(周日) │
│02:28 │
│(原告)我最近超忙,你最近應該也不閒,就互相體諒吧~ │
│ 我先把原先講好的薪資計算內容和方式給你 │
│02:32 │
│(原告)《傳送下列檔案》 │
│ ────────────────── │
│ 【機密】造型前製+正式期間人工薪資 │
│ 原訂第一期8/8~8/19+第二期8/20~9/2 │
│ 第一期8/8~8/19=$50000 │
│ 第二期8/20~8/24(5天) │
│ 100000/31=3226 │
│ 3226x5=16130 │
│ 總和50000+16130=66130 │
│ ────────────────── │
│08:47 │
│(Ricky)公司需要一併回帳請問你發票都準備好了嗎 │
│10:12 │
│(原告)薪資會簽勞報 │
│ 其他我會準備發票給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