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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勞小字第 10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勞務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03號 原   告 陳睦淳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張軒豪律師 被   告 天馬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耿銘 訴訟代理人 宋正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勞務報酬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 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6年8月2日起至同年月25日止受被 告之委託,擔任被告之「機密訊號」影片(下稱系爭影片) 製作之服裝造型師,承攬服裝造型工作,約定每月承攬報酬 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本件承攬期間共計24日,故承攬 報酬按比例計算應為8萬元(計算式:10萬元x24/30=8萬 元),詎被告遲至107年2月13日始支付原告承攬報酬26,130 元,尚積欠報酬53,870元,迄未給付,已構成不完全給付。 又被告另與原告約定,就系爭影片拍攝所需對外租借之服裝 及造型配件(包含但不限於試裝或定裝)之費用由被告憑單 據核銷,此經被告負責系爭影片之製片Ricky及統籌Viki確 認,兩造達成合意,被告並先預付4萬元費用予原告。原告 於承攬期間積極參與開會討論,並向訴外人周玲完造型工作 室租借服裝及造型配件,共計支出費用76,700元(含40,000 元及36,700元),費用明細及發票已於106年9月2日提供予 被告,扣除被告於106年8月14日預付之4萬元外,被告尚積 欠36,700元之租借服裝及造型配件費用,迄未給付,已構成 不完全給付。原告自得依兩造間契約關係及民法第227條第1 項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承攬 報酬53,870元及租借服裝及造型配件費用36,700元。原告已 於107年6月22日催告被告如數給付,被告於107年6月25日收 受送達,仍置之不理,應負遲延責任。為此起訴請求被告給 付90,570元(含53,870元及36,700元),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90,570元,暨自107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略以: (一)原告承攬服務期間為106年8月8日至同年月24日,業經兩 造確認無誤,此觀諸原告與被告製片Ricky於106年8月25 日之Line對話記錄自明。且原告並據此自行計算106年8月 8日至同年月24日期間之承攬服務費用66,130元後,數次 將其自行計算之內容傳送予被告製片Ricky,並於傳送前 開內容時陳稱:「我先把原先講好的薪資計算內容和方式 給你」、「…我當初和你討論的金額數字」等語,足見原 告知悉並同意其承攬服務期間為106年8月8日至同年月24 日,原告臨訟改稱係106年8月2日至同年月25日,實乏所 據。又被告已如數給付報酬,兩造於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 資爭議調解時已確認兩造間並無勞務報酬爭議,故被告並 無積欠原告任何承攬服務費用。 (二)原告雖提出其與被告製片Ricky及被告統籌Viki間之LINE 對話記錄,主張被告應給付試裝所產生之相關租借費用云 云。然細觀該LINE對話記錄可知,原告從未事前告知「試 裝」亦會產生相關租借費用,更未經被告同意支付試裝所 產生之相關租借費用,徒由該等對話記錄,實難證明兩造 間有任何被告應給付試裝所產生相關租借費用之約定。且 依原告與被告統籌Viki間於106年8月12日之LINE對話記錄 可知,Viki明確向原告表示:「到時確定服裝後,要請提 供購買照片明細單價,與有統編的發票銷帳…」等語,顯 見相關服裝是否租借或購買,仍須經被告確認。否則系爭 影片演員試裝時,原告即可任意擅自租借或購買大量及不 適當之服裝,再據以向被告請求鉅額費用,顯與常理相悖 。再觀諸原告與被告製片Ricky間於106年10月19日之LINE 對話記錄:「(原告)哈囉,Ricky,想請教薪資和其他 衣服租借費何時下來?…(Ricky)你這邊要等到11月底 ,因為公司有想要都給付,但要核過」可知,就原告所稱 試裝所產生之相關租借費用,並未經被告確認及審核通過 ,原告僅擷取前開對話記錄之片段,而省略「但要核過」 等語。另原告以「試菜」為例,主張被告應給付試裝之相 關費用云云,然食材與服裝性質顯然不同,無從相互比擬 ,依原告之邏輯,豈不謂民眾於租借或購買服裝前之「試 穿」或「試戴」服裝,亦需給付相關費用,此顯與社會通 念及經驗法則不符。從而,兩造間既未就試裝所產生相關 租借費用另為約定,實無由責令被告負擔之。 (三)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 決,被告願以現金或同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 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 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 ,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定有 明文。經查: 1.原告主張兩造於106年8月間成立承攬契約,約定由原告 擔任被告之「機密訊號」影片製作之服裝造型師,承攬 服裝造型工作,並約定報酬為每月10萬元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兩造LINE對話記錄截圖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為真。 2.原告復主張其自106年8月2日起即已提供勞務給付,承 攬期間應自106年8月2日起至同年月25日止,共計24日 ,按比例計算被告應給付原告8萬元之事實,則為被告 所否認,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原告就此有 利於己之事實應先舉證證明。原告固主張依其與被告製 片Ricky間107年8月2日之LINE對話記錄可知,原告於該 日已參與系爭影片製作之開會,且被告製片Ricky已傳 送劇本初稿予原告等語,惟依該LINE對話記錄(見本院 卷第81至82頁)僅得認定原告於斯時已有參與開會及收 受劇本初稿,尚無法確認兩造就報酬如何約定。而被告 抗辯依原告與被告製片Ricky間106年8月25日之LINE對 話記錄可知,兩造已確認原告承攬服務期間為106年8月 8日起至同年月24日止,原告並據此計算報酬後傳送予 被告製片Ricky等語。觀諸該LINE對話記錄可知,於106 年8月25日,被告製片Ricky稱:「姐姐你個人的人工就 算到08/24喔」、「從前製算」,原告稱:「8/8~8/24 」(見本院卷第93頁反面);其後於106年9月3日,原 告稱:「...我先把原先講好的薪資計算內容和方式給 你」,並傳送下列內容「【機密】造型前製+正式期間 人工薪資。原訂第一期8/8~8/19+第二期8/20~9/20。 第一期8/8~8/19=$50000。第二期8/20~8/24(5天) 。100000/31=3226。3226x5=16130。總和50000+16 130=66130」之截圖予被告製片Ricky(見本院卷第98 頁),足認兩造就本件承攬報酬係約定為66,130元。 (二)租借服裝及造型配件費用部分: 1.原告主張兩造另就系爭影片拍攝所需對外租借之服裝及 造型配件費用,達成由被告憑單據核銷另為給付之約定 ,並提出統一發票影本、機密訊號演員表之原告手稿、 機密造型組記事本記錄、各演員穿著原告所租借服裝及 造型配件之試裝照片、原告提供予被告之租借明細表( 見本院卷第46頁、第126至186頁)及兩造間LINE對話記 錄截圖為證,被告則以前詞置辯。 2.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 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請求,應預付 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 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 息,民法第528條、第545條、第5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觀諸如附件所示之兩造間LINE對話記錄及如被證一所示 之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本院卷第67頁)可知,被告統 籌Viki於106年8月12日(周六)向原告表示就服裝費用 部分將向公司請款後於周一給付原告,其後於同年月14 日(周一)即匯款4萬元至原告指定之帳戶,則被告公 司既就服裝造型費用已預先支付4萬元予原告,堪認兩 造間就對外租借服裝及造型配件部分,係由被告委託原 告處理租借事務,原告允為處理,並就原告處理租借事 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約定由原告提供購買照片、明細 單價及有統編之發票供被告辦理銷帳,衡此契約性質應 屬委任契約,依上開規定,委任人有預付必要費用及償 還必要費用之給付義務,惟應由原告就該必要費用負舉 證責任。本院參酌如附件所示之兩造間LINE對話記錄及 上述原告手稿、機密造型組記事本記錄、各演員穿著原 告所租借服裝及造型配件之試裝照片等件,堪認原告就 其處理對外租借服裝及造型配件之事務,已有支出相當 費用。而觀諸兩造上開合意內容,並未排除試裝費用, 則無論因試裝或定裝所為之必要支出均屬之。而被告於 106年8月14日預付4萬元,原告於同年月23日向被告統 籌Viki表示預付費用已有不足,無法購買演員之鞋子及 服飾,被告製片Ricky於同日向原告表示能否控制費用 ,堪認原告至少應已支出費用4萬元,則在4萬元範圍內 ,應認原告主張為可採。至於原告主張另有36,700元必 要費用支出部分,舉證猶有不足,不能准許。 (三)又查被告於106年8月14日對原告所為之給付,係預付上開 必要費用4萬元,業如前述,而被告就應給付原告之承攬 報酬66,130元,僅於107年2月13日給付26,130元(見本院 卷第48頁之轉帳明細資料),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報酬40 ,000元,核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四)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 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請求自律師函催告被告給付之翌日即107年6月26日(見本 院卷第52頁之送達回證)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0,000元,及自107年6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 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件: ┌──────────────────────────────┐ │106年8月12日(周六) │ │19:13 │ │(Viki)服裝費用我禮拜一跟公司請款,禮拜二在給你可以嗎? │ │19:14 │ │(原告)那會來不及 │ │ 因為我週二在髮廊 │ │19:14 │ │(Viki)那你禮拜一幾點要 │ │(原告)做不了事了 │ │ 我週一一定要跑採購 │ │19:15 │ │(原告)中午行嗎 │ │ 或是你轉給我 │ │ 我就不用特別過去 │ │19:16 │ │(Viki)到時確定服裝後,要請提供購買照片名細單價,與有統編的│ │ 發票消帳,再麻煩你。 │ │ 我問問他們會記 │ │ 等等我 │ │19:17 │ │(原告)對了,你們服裝大部分是希望買,還是租借? │ │.... │ │19:20 │ │(Viki)我理解 │ │ 等等我問 │ │ Ricky打給你 │ │... │ │20:34、20:35 │ │(Viki)親愛的~能給我帳戶嗎 │ │ 我請會計週一匯給你,你就別跑一趟了 │ │21:08 │ │(原告)是 │ │ 好的 │ │ 《傳送圖檔:存摺封面截圖》 │ ├──────────────────────────────┤ │106年8月13日(周日) │ │12:12 │ │(Ricky)後來衣服經過討論後,還是以租借為主,搭配演員自己有 │ │的衣服。除非有爆破武打的戲份戲服,才會傾向用購買的 │ ├──────────────────────────────┤ │106年8月14日(周一) │ │14:10 │ │(原告)親愛的 │ │ 我還沒收到治裝費 │ │(Viki)馬上問 │ │14:11 │ │(原告)謝謝 │ │14:13 │ │(Viki)快計現在去匯 │ │14:23 │ │(原告)呵呵 │ │ 好 │ │ 麻煩了 │ │(Viki)拍水 │ │.... │ │14:59 │ │(Viki)已轉帳 │ │15:03 │ │(原告)確認收到 │ │15:04 │ │(原告)感謝 │ ├──────────────────────────────┤ │106年8月22日(周二) │ │21:29 │ │(Viki)該花就是要花 │ ├──────────────────────────────┤ │106年8月23日(周三) │ │【以下係與Viki之對話】 │ │16:13 │ │(原告)親愛的,我這沒錢了...已經自己墊錢了... │ │16:14 │ │(原告)所以無法買騰浩大腳Y的鞋子和其他服飾部分 │ │ 但我又矛盾 │ │ 如果要和江政達服裝方向對調,我就都先去不能動不能買哦│ │ 因為兩個人身材ㄓ尺寸不同 │ │【以下係與Ricky之對話】 │ │17:13 │ │(Ricky)就最多看能不能先控制在五塊 │ │17:15、17:16 │ │(原告)對啊,現在一定要控制,不然後面開拍就可能沒戲唱了 │ │ 你可以先請另一組服裝組準備男主角2位的好了 │ │ 這樣我這裡可以先不動 │ ├──────────────────────────────┤ │106年8月25日(周五) │ │15:51 │ │(原告)Ricky,這陳子感謝你也辛苦你了。後面拍攝期再麻煩你多照│ │ 顧...!這案子我反覆思考也和工會勞資調解員討論合約, │ │ 實在無法承攬簽約,當然今天定妝也不會繼續執行。至於前│ │ 面的治裝費,服裝租借金和薪資,還望能在月底8/31前結清│ │ 付款。 │ │16:00、16:01 │ │(Ricky)那我了解了,其實我很喜歡姐姐的直率,我覺得很多時候 │ │ 只是時空的限制,卻無法讓大家能作下來好好溝通跟執行 │ │ ,有機會不是這家公司的案子我會再請姐姐來合作的 │ │ 我這邊會跟公司算清楚費用再跟你報告 │ │17:02 │ │(Ricky)姐姐你個人的人工就算到08/24喔 │ │ 從前製算 │ │17:29 │ │(原告)8/8~8/24 │ │22:13 │ │(Ricky)對喔 │ ├──────────────────────────────┤ │106年8月25日(周六) │ │15:47 │ │(原告)趕快把費用算給姐姐 │ │19:14~19:19 │ │(原告)《傳送圖檔:各演員穿著服裝配件之照片》 │ │19:41 │ │(Ricky)我先來問哦 │ │ 就這些嗎? │ │20:23 │ │(原告)是的 │ │ 再麻煩你問一下 │ ├──────────────────────────────┤ │106年8月27日(周日) │ │10:17 │ │(Ricky)請教衣服有消息了嗎 │ │16:03 │ │(Ricky)可能要請你確認一下喔,不然我這樣很難銜接 │ ├──────────────────────────────┤ │106年9月3日(周日) │ │02:28 │ │(原告)我最近超忙,你最近應該也不閒,就互相體諒吧~ │ │ 我先把原先講好的薪資計算內容和方式給你 │ │02:32 │ │(原告)《傳送下列檔案》 │ │ ────────────────── │ │ 【機密】造型前製+正式期間人工薪資 │ │ 原訂第一期8/8~8/19+第二期8/20~9/2 │ │ 第一期8/8~8/19=$50000 │ │ 第二期8/20~8/24(5天) │ │ 100000/31=3226 │ │ 3226x5=16130 │ │ 總和50000+16130=66130 │ │ ────────────────── │ │08:47 │ │(Ricky)公司需要一併回帳請問你發票都準備好了嗎 │ │10:12 │ │(原告)薪資會簽勞報 │ │ 其他我會準備發票給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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