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30號
被 告 創意蘿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淑仙
上列被告與原告創意蘿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
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按依其他
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
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
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
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規定,本院暫免向原告徵收該事件應繳裁判費之二
分之一。又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7,271元
,該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000 元由
被告負擔十分之六,扣除原告起訴已繳500 元,原告先前暫
免訴訟費用之裁判費500 元,本院應向負擔該費用之被告徵
收之。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