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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勞小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30號 被   告 創意蘿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仙 上列被告與原告創意蘿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 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 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規定,本院暫免向原告徵收該事件應繳裁判費之二 分之一。又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7,271元 ,該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000 元由 被告負擔十分之六,扣除原告起訴已繳500 元,原告先前暫 免訴訟費用之裁判費500 元,本院應向負擔該費用之被告徵 收之。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