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雍凱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
資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8 年5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
第2 項亦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
準用之。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8 年6 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
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該裁定於108 年6 月25日送達
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繳納,亦
有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清單、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
可考,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