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65號
原 告 盧雍凱
上列原告與
被告威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
件,本院
依職權確定
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
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
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
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
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亦有規定。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威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給付短
付薪資新臺幣(下同)92,138元及提撥3,996 元至原告勞保
局退休金專戶,合計96,13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
0 元,本院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向原告徵
收該事件應繳裁判費之1/2 即500 元,又
前揭事件業經本院
判決確定並
諭知訴訟費用1,000 元,由原告負擔,扣除原告
起訴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原告先前暫免訴訟費用之裁判
費500 元,本院應向負擔裁判費用之原告徵收之。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