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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勞小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65號 原   告 盧雍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 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 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 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威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給付短 付薪資新臺幣(下同)92,138元及提撥3,996 元至原告勞保 局退休金專戶,合計96,13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 0 元,本院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向原告徵 收該事件應繳裁判費之1/2 即500 元,又前揭事件業經本院 判決確定並知訴訟費用1,000 元,由原告負擔,扣除原告 起訴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原告先前暫免訴訟費用之裁判 費500 元,本院應向負擔裁判費用之原告徵收之。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