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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勞小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績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立展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四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捌萬玖仟陸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 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 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 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 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繳上開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柒佰伍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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