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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勞簡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00號 原   告 郭幼驊 訴訟代理人 莊佳樺律師 被   告 異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學中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庭後有新事證,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