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00號
原 告 郭幼驊
訴訟
代理人 莊佳樺
律師
被 告 異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學中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庭後有新事證,應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