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21號
原 告 李嘉娜
訴訟
代理人 鄭宇呈
被 告 沐錦飾品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臺北市大同區,有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明細表在卷
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