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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勞簡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21號 原   告 李嘉娜 訴訟代理人 鄭宇呈 被   告 沐錦飾品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臺北市大同區,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明細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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