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峰志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
(計算式:薪資5萬元+年終獎金10萬元+慰撫金5萬元=20萬元
),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50元,
惟其中薪資5萬元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之半數即750
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2,400元(計算式:3,150
元-750元=2,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