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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勞簡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峰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 (計算式:薪資5萬元+年終獎金10萬元+慰撫金5萬元=20萬元 ),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其中薪資5萬元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之半數即750 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2,400元(計算式:3,150 元-750元=2,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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