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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勞簡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芳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百八魚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工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萬9,762元【 計算式:加班費675元+資遣費1,759元+ 失業給付損失8,640元+老人年金請領損失3,598元+慰撫金2萬5 ,000元+不當解雇爭議期間薪資15萬元+提繳勞退專戶(請求97 元-勝訴7元)=18萬9,762元】, 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 ,惟其中15萬0,675元(計算式:加班費675元+不當解雇爭議期 間薪資15萬元=15萬0,675元),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暫免徵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之半數即1,245元。是本件 原告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1,740元( 計算式:2,985元-1,245 元=1,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 本院(臺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