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芳妤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百八魚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工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萬9,762元【 計算式:加班費675元+
資遣費1,759元+
失業給付損失8,640元+老人年金請領損失3,598元+慰撫金2萬5
,000元+不當解雇爭議
期間薪資15萬元+提繳勞退專戶(請求97
元-勝訴7元)=18萬9,762元】, 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985元
,
惟其中15萬0,675元(計算式:加班費675元+不當解雇爭議期
間薪資15萬元=15萬0,675元),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暫免徵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之半數即1,245元。是本件
原告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1,740元( 計算式:2,985元-1,245
元=1,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
本院(臺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