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振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都會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0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拾肆萬
柒仟參佰貳拾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