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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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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勞簡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振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都會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0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拾肆萬 柒仟參佰貳拾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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