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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勞簡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76號 原   告 孫煜芬 被   告 昇揚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 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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