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76號
原 告 孫煜芬
被 告 昇揚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麗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
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