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13號
原 告 王玉蘭
訴訟
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生揚環境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培華
訴訟代理人 陳采彤
複代理人 王啓同
被 告 玉山首邸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煥華
被 告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勳
被 告 沈榮貴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忠佑 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