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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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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勞簡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2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哲堯 訴訟代理人 許月珠 上列原告即反訴被告張哲堯與被告即反訴原告冠永科技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330 元,然查原告即反訴被告原起訴聲明:被告即反訴原告 冠永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29,50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有起訴可稽(見本 院第5 頁),嗣於訴訟中擴張聲明為:被告即反訴原告冠永科技 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280,755 元,及自108 年1 月9 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有言詞辯論筆錄可憑(見本 院卷第74頁),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 33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上開不足額裁判費,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