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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勞簡字第 2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獎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38號 原   告 懷德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盧惠華 訴訟代理人 李仲平 被   告 許馨月       尤健燁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尤宏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七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零捌拾柒元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見 支付命令聲請狀),訴訟進行中,嗣變更為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231087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53頁),為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 1項第3款所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尤宏洋自98年11月5日起,擔任原告展業服 務人員,行銷襄理比照領導主任,被告許馨月、尤健燁擔任 尤宏洋之連帶保證人,尤宏洋於任職期間內招攬保險人為訴 外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尤宏洋於105年4月 11日離職後,詎尤宏洋於任職期間內所招攬如附表編號1至 10所示保單號碼、保險名稱、要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日之 20年期保單10份,各要保人陸續向原告申訴要求註銷保單。 因尤宏洋已領第1年及續期佣金,如果舊客戶註銷保單,尤 宏洋就需返還全部的佣金,如果舊客戶減縮變更保單金額及 年限,尤宏洋需返還的佣金金額就可以少一些,故原告聯繫 尤宏洋處理,由尤宏洋出面與各要保人溝通後,各要保人決 定減縮變更保單金額及年限如附表所示,原告就把各要保人 溢繳之保費先退還各要保人。各保單金額及年限減縮後,尤 宏洋應領之各保單佣金減少,尤宏洋溢領之各保單第1年佣 金如附表所示共計231087元,尤宏洋迄今仍未返還原告,為 此起訴請求被告尤宏洋、許馨月、尤健燁連帶返還231087元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辯稱:於尤宏洋離職後,有在職人員向尤宏洋原招攬之 保戶聲稱是接手之服務人員,並提供代為檢查保戶之前所購 買保單服務,向保戶聲稱當時有更短年期之保單未辦理,為 何會辦理20年期保單,致保戶心生不平,保戶以電話向尤宏 洋提出抗議。離職後原告有答應讓尤宏洋去向舊保戶談,尤 宏洋跟保戶講當初為何招攬20年期的保單,保戶聽了尤宏洋 的說明後才願意以縮小保額方式處理,尤宏洋也有跟這些保 戶講聲明書的內容,這些保戶簽聲明書時尤宏洋都在場。尤 宏洋於在職第2年期間,已向原告反映同仁招攬方式,原告 均避重就輕帶過,違反管理監督之責等語。並聲明:1.原告 之訴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 三、查被告尤宏洋邀同被告許馨月、尤健燁為連帶保證人,於98 年11月5日與被告簽訂壽險承攬合約書,該合約書之前言記 載「緣甲方(即原告)為經營銷售人身保險及其他相關保險 業務需要,茲委任乙方展業服務人員,乙方(即被告尤宏洋 )同意接受上開承攬,雙方並同意依下列條款成立合約」, 系爭合約書第4條約定「報酬之給付與返還:乙方應得之報 酬,悉依照其所承攬事務完成當時有效施行之『服務規則』 辦理,已領取報酬之返還亦同。…」;懷德保險代理人(股 )公司外勤各級人員服務規則伍、八規定:「伍、業績之計 算:八、各級職人員按月計算業績保費,並發給達成之獎金 。事後保件若逢自始註銷、退保、解約、申訴或前六後九等 ,將溯及當月舉績保件之業績,並返還業績獎金,離職者亦 同。」;被告尤宏洋於105年4月11日離職時簽名出具予原告 之切結書上記載:「具切結人:尤宏洋,於懷德保險代理人 (股)公司任職期間產生之業績如有任何契約自始註銷(契 撤)、解約、申訴…等等,本人需協助處理;倘若致使佣金 異動或造成客戶的損失,願負報酬返還或損害之責任。」等 情,有原告所提出被告不爭執其真正之壽險承攬合約書、懷 德保險代理人(股)公司外勤各級人員服務規則、切結書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至35頁),可知兩造間已明確約定被 告尤宏洋所招攬之保單如有自始註銷、退保、解約、申訴等 情形,則溯及當月舉績保件重新計算業績及佣金,被告尤宏 洋、許馨月、尤健燁負有連帶返還尤宏洋佣金異動後所溢領 佣金報酬之責任。 四、又查,原告主張:尤宏洋於任職期間內所招攬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保單號碼、保險名稱、要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日 之20年期保單10份,各要保人嗣陸續向原告申訴要求註銷保 單,經聯繫尤宏洋出面與各要保人溝通後,各要保人決定減 縮變更保單金額及年限如附表變更前後保單金額及年限欄所 示,尤宏洋應領之各保單第1年佣金減少共計231087元之事 實,業據原告提出要保人李士君105年4月22日聲明書(記載 保額80萬元、年期20年,自始變更為保額45萬元、年期10年 )、102年11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105年5月業務員別津 貼給予表、業績計算表、佣金計算表、要保人曾文昌105年8 月8日聲明書(記載保額35萬元、年期20年,自始變更為保 額12萬元、年期6年)、103年10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 105年8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業績計算表、佣金計算表、 要保人張樸毓105年8月24日聲明書(記載保額20萬元、年期 20年,自始變更為保額10萬元、年期10年)、102年6月業務 員別津貼給予表、105年9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業績計算 表、佣金計算表、要保人陳惠妹106年2月15日聲明書(記載 保額50萬元、年期20年,自始變更為保額17萬元、年期6年 )、102年10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106年2月業務員別津 貼給予表、業績計算表、佣金計算表、要保人吳明潤106年 10月11日聲明書(記載保額35萬元年期20年,自始變更為保 額5萬元年期20年)、101年10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106 年11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佣金計算表、要保人許慧君 106年11月25日聲明書(記載保額35萬元、保額40萬元、年 期20年2份保單,均自始變更為各保額10萬元、年期6年)、 102年11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103年12月業務員別津貼給 予表、106年11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2份、業績計算表、佣 金計算表、要保人李玉貞107年1月23日聲明書3份(記載保 額83萬元、年期20年自始變更為保額29萬元、年期6年;保 額36萬元、年期20年自始變更為保額12萬元、年期6年;保 額70萬元、年期20年自始變更為保額38萬元、年期10年)、 104年6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104年5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 表、104年11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107年1月業務員別津 貼給予表3份、業績計算表、佣金計算表等件為證(見本院 卷第75至149頁),堪信為真實,足見被告溢領如附表編號1 至10保單之第1年佣金分別為34659元、17854元、10002元、 26573元、26338元、19292元、22878元、34129元、15324元 、24038元,共計231087元,是原告依上揭約定及連帶保證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人連帶返還231087元,洵屬有據。 至被告所辯其他同仁招攬方式及原告疏未管理監督云云,為 原告所否認,且被告所辯縱若屬實,亦與被告所負應連帶返 還尤宏洋溢領佣金之義務無影響,故此部分無再予調查之必 要,併予敘明。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返還之佣金未約定確定給付期限,而被 告3人於107年8月10日收受支付命令後,於同年8月16日提出 民事異議狀,則原告請求自107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合於前揭規定,亦屬有據。 六、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尤宏洋、許馨月、尤健燁連帶給付原告 231087元,及自107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無 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宣告之。 八、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十、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金額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 合 計 2540元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附表 ┌──┬─────┬────────────┬───┬───┬─────┬───────────┬─────┬─────┬─────┬─────┬─────┐ │編號│保單號碼 │保險名稱 │要保人│被保人│投保日 │變更前後保單金額及年限│ 原業績 │變更後業績│原佣金 │變更後佣金│溢領佣金 │ │ │ │ │ │ │ │ │(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 ├──┼─────┼────────────┼───┼───┼─────┼───────────┼─────┼─────┼─────┼─────┼─────┤ │1 │EA00000000│富貴人生增額終身壽險 │李士君│李士君│102.10.29 │80萬元20年→45萬元10年│103998 │44241 │60319 │25660 │34659 │ ├──┼─────┼────────────┼───┼───┼─────┼───────────┼─────┼─────┼─────┼─────┼─────┤ │2 │EA00000000│富貴人生增額終身壽險 │曾文昌│曾文昌│103.10.9 │35萬元20年→12萬元6年 │ 43939 │13155 │25484 │7630 │17854 │ ├──┼─────┼────────────┼───┼───┼─────┼───────────┼─────┼─────┼─────┼─────┼─────┤ │3 │DJ00000000│富利人生增額終身壽險 │張樸毓│張樸毓│102.6.3 │20萬元20年→10萬元10年│ 30406 │13160 │17635 │7633 │10002 │ ├──┼─────┼────────────┼───┼───┼─────┼───────────┼─────┼─────┼─────┼─────┼─────┤ │4 │EA00000000│富貴人生增額終身壽險 │陳惠妹│陳惠妹│102.9.27 │50萬元20年→17萬元6年 │ 65136 │19320 │37779 │11206 │26573 │ ├──┼─────┼────────────┼───┼───┼─────┼───────────┼─────┼─────┼─────┼─────┼─────┤ │5 │DJ00000000│富利人生增額終身壽險 │吳明潤│吳明潤│101.10.16 │35萬元20年→5萬元20年 │ 52450 │ 7039 │30421 │4083 │26338 │ ├──┼─────┼────────────┼───┼───┼─────┼───────────┼─────┼─────┼─────┼─────┼─────┤ │6 │EA00000000│富貴人生增額終身壽險 │許慧君│許慧君│103.11.25 │35萬元20年→10萬元6年 │ 44203 │10942 │25638 │6346 │19292 │ ├──┼─────┼────────────┼───┼───┼─────┼───────────┼─────┼─────┼─────┼─────┼─────┤ │7 │EA00000000│富貴人生增額終身壽險 │許慧君│許慧君│102.10.31 │40萬元20年→10萬元6年 │ 50352 │10907 │29204 │6326 │22878 │ ├──┼─────┼────────────┼───┼───┼─────┼───────────┼─────┼─────┼─────┼─────┼─────┤ │8 │EA00000000│富貴人生增額終身壽險 │李玉貞│吳若嫻│104.5.21 │83萬元20年→29萬元6年 │ 84930 │26086 │49259 │15130 │34129 │ ├──┼─────┼────────────┼───┼───┼─────┼───────────┼─────┼─────┼─────┼─────┼─────┤ │9 │EA00000000│富貴人生增額終身壽險 │李玉貞│吳若嫻│104.4.28 │36萬元20年→12萬元6年 │ 37216 │10794 │21585 │6261 │15324 │ ├──┼─────┼────────────┼───┼───┼─────┼───────────┼─────┼─────┼─────┼─────┼─────┤ │10 │EN00000000│退休圓夢增額終身壽險 │李玉貞│吳典鴻│104.10.28 │70萬元20年→38萬元10年│ 71022 │29577 │41193 │17155 │24038 │ ├──┼─────┼────────────┼───┼───┼─────┼───────────┼─────┼─────┼─────┼─────┼─────┤ │合計│ │ │ │ │ │ │ │ │338517 │107430 │23108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