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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勞簡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獎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38號 上訴人 尤宏洋     許馨月     尤健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懷德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壹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 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又裁判費部分,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 明,茲依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 同)231,087元,計算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如上訴人 僅部分聲明不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 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裁判費並繳納。爰定期命上訴人 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