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北勞簡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尚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上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20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755元(依勞動事件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