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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勞簡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恩碩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深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 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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