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89號
原 告 魏大喨(本名:黃健治)
被 告 虹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盛少瀾
被 告 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賓鄉
被 告 伊凡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孝橡
被 告 捷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心威
被 告 利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謙
被 告 仁維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毅
被 告 宏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帥賢
被 告 福禾腦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宜璋
被 告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桐華
訴訟代理人 劉文傑
被 告 皇榮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定鈞
被 告 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明聰
被 告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倫
被 告 雲端生活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騰彥
被 告 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欽
被 告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訴訟代理人 和心賢
被 告 劉柏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不經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
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
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等透過電波通訊的方式由
第三人獲得
兩造
間勞動契約生效的利益... 兩造間之勞動契約瞬然成立,原
告此時即對僱主提供勞務使僱主獲得利益... 故任一被告皆
應給付原告工資到勞動契約終止日... 」故提起
本件訴訟等
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將美金171,444 元均分為50份,
連帶
給付原告其中第5 份,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予宣告假
執行。
三、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美金171,444 元均分為
50份,連帶給付原告其中第5 份」之聲明,除難以自其所述
之
上開事實理由導出外,其依據為何亦屬不明,更無從推知
各被告間應負連帶責任,是原告主張顯無理由,
揆諸前揭說
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2 項、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 段○○○ 巷○ 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