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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司補字第 12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補字第1206號 聲 請 人 鼎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書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正豐等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並 補正經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民事聲請調解狀到院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為同法第11 7 條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0元,應徵 聲請費5,000 元,而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 其民事聲請狀上之印文係影本,並未經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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