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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司調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調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行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王文樹與行家旅行社 股份有限公司間僱傭關係存在等語。核其性質係屬確認之訴 ,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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