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司調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行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確認
僱傭
關係存在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王文樹與行家旅行社
股份有限公司間僱傭關係存在等語。核其性質係屬
確認之訴
,依
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揆諸首揭規定,
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