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司調字第171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家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代位請求給付
報酬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家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
於聲請人之
債權範圍新臺幣402,427 元內,按月將
第三人黃
建幃每月應支領勞務報酬3 分之1 給付聲請人等語。
惟查,
聲請人就
上開對黃建幃之債權雖已取得
執行名義,但尚未進
行
強制執行程序,此為聲請人所自陳。則聲請人上開請求之
法律關係須由法院
裁判創設、形成,
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
讓步可得解決紛爭,其性質屬
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依
首揭規定,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