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司調字第1777號
聲 請 人 游雯鈞
上列
聲請人就其與
相對人合璿投資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恢復水錶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
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亦未陳報本件調解標
的金額,致本院無從命其補繳聲請費,本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1日日以107 年度北司補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3日送達聲請人
,此有送達證書
可稽。
詎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
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編費狀況查詢證
明、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
可憑,依
首揭規定,其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