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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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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司調字第 17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恢復水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調字第1777號 聲 請 人 游雯鈞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合璿投資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恢復水錶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亦未陳報本件調解標 的金額,致本院無從命其補繳聲請費,本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1日日以107 年度北司補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3日送達聲請人 ,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 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編費狀況查詢證 明、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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