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司調字第891號
聲 請 人 維毅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俊昌
相 對 人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給付工程款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調解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聲請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4條第1項
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工程
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聲請調解,請求相
對人給付工程款及返還票據,而
上開契約第27條第1 項或第
28條第1 項已約定,如因履行本合約過程中而引爭議時,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
兩造已有
合意管
轄之約定。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