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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司調字第 8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調字第891號 聲 請 人 維毅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俊昌 相 對 人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工程款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調解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4條第1項 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工程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聲請調解,請求相 對人給付工程款及返還票據,而上開契約第27條第1 項或第 28條第1 項已約定,如因履行本合約過程中而引爭議時,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 轄之約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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