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507號
原 告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江冠逸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亨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亨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9,005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