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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小字第 15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507號 原   告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江冠逸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亨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亨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9,00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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