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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小字第 17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735號 原   告 鑫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燕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8,9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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