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735號
原 告 鑫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雅燕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8,900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