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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小字第 18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806號 原   告 精譽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朝 訴訟代理人 姜冠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路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萬路通股份有限公司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 ,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 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原告與被告萬路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雖以「萬路通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未提出被告 萬路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 理人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且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前 開應備程式不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 ,2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並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 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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