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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小字第 19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905號 原   告 泉興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柏園 上列原告與被告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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