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905號
原 告 泉興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柏園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
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