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000號
原 告 蔡建一
王畇茜
被 告 世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屬庄
訴訟代理人 邱益翔
周祖修
林文毅
吳書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主文欄應增列第三項「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
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
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 巷○ 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