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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小字第 20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000號 原   告 蔡建一       王畇茜 被   告 世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屬庄 訴訟代理人 邱益翔       周祖修       林文毅       吳書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主文欄應增列第三項「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 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 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 巷○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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