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47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楊博聖
被 告 立天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揭規
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均
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
參照
。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5日裁定
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該
裁定於同年6 月21日送達予原告,
惟原告
迄今仍未依限補繳
裁判費,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