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484號
原 告 遞億行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三川
訴訟代理人 羅仕宏
被 告 王米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係設籍於「新北市○○區○○路○○號3樓」
,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本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依
上開法條規定
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
合意由本院管轄之
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