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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小字第 25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526號 原   告 欣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被   告 紘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定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 、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 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及其他依法律規定 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 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3 條第1 款、第4 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 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之規 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其範 圍如下:「一、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或其申請權歸屬及其報 酬爭議事件。二、契約爭議事件:㈠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事 件;㈡智慧財產權讓與、設質、信託、同意註冊、申請權讓 與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三、侵權爭議事件:㈠侵害智慧財 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㈡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人格權爭 議事件。四、使用智慧財產權所生補償金、權利金爭議事件 。五、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益保護事件。六、智慧財 產權保全證據及保全程序事件。七、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 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事件。」,智慧財產案件審 理細則第2 條亦有明定。再按前開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雖 專屬管轄,然應優先而排除其他選擇管轄規定之用,除當 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規定以合意管轄或擬制合意 管轄外,智慧財產案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以符合設定 智慧財產法院之目的(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83 號裁定 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25號審查意見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置物為 營業之使用、及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 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 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5 項、第 6 項規定,而依同法第88條第1 項規定訴請被告賠償其損害 ,核屬侵害著作權所生損害賠償之侵權爭議事件,又觀諸原 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並未有雙方合意向普通 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 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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