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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小字第 26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657號 原   告 築淂系統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祈澋 被   告 潘昇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 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 ,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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