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657號
原 告 築淂系統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祈澋
被 告 潘昇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 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表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
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
,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按
他
造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