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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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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小字第 27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727號 原   告 中達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亭 訴訟代理人 呂德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720-CKX機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 所,並附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如起 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中僅記載被告「720-CKX機車」,惟 未檢附被告之真正姓名、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致本院 無法送達文書,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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