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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小字第 29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小字第2944號 原   告 興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欽 訴訟代理人 高誌鴻 被   告 詠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名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 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叁仟叁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玖萬叁仟叁佰壹拾肆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陸續向原告訂購如附表所示之貨品,共計 新臺幣(下同)9 萬3,314 元,原告亦已依約給付,詎被告 迄今尚未付款,迭經催討仍未獲置理,爰依兩造間買賣契約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 萬 3,314 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原告貨款共9 萬3,314 元迄未清償 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銷貨單及統一發票等件為 證(見本院支付命令卷第4 頁至第5 頁),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契約請求被告給付 9 萬3,314 元,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 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 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 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請求給付貨款,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給付並無確定期限,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 萬3,314 元, 並請求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民國107 年5 月25 日(見本院支付命令卷第1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 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 段○○○ 巷○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條第2 項: 第438 條至第445 條、第448 條至第450 條、第454 條、第 455 條、第459 條、第462 條、第463 條、第468 條、第46 9 條第1 款至第5 款、第471 條至第473 條及第475 條第1 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表 ┌───────────────┬──┐ │品名 │數量│ ├───────────────┼──┤ │mini hepa box14"610*1220*130 │27 │ │mm鋁框99.99%14" 叉嘴+ 外保溫 │ │ ├───────────────┼──┤ │拋棄式箱型濾網14"610*1220*130 │1 │ │mm鋁框99.99%14" 叉嘴+ 外保溫 │ │ ├───────────────┼──┤ │袋形人纖維網85%*8B 24*24*22" │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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