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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小字第 3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113號 原   告 劉美蘭 訴訟代理人 何孟臨 被   告 坤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川 被   告 藍心悌       藍俊德       藍心琪       亮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張謙謙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玉諠律師       郭玉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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