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北小字第3290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被 告 合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更一字第81號民事事件(後分案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三字第118號)之判決結果為據,於該案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認
本件有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裁定在該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該民事事件已訴訟終結,是前述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因認有
撤銷上開裁定之必要,
爰依
首揭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