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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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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小字第 33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賃逾期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368號 原   告 允軒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光世 被   告 陳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賃逾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 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民事訴訟 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及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志強住彰化縣○○鄉○○村○○巷○○號,有本 院依職權調閱被告陳志強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被告住所 非屬本院轄區,又本件為小額訴訟,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九前段規定,不適用合意管轄,故依民事訴訟 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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