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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小字第 33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387號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訴訟代理人 李名祐       張惠琪       陳祥翎 被   告 統聯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8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 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 436 條第2 項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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