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44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友茂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長春
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5樓之2
法定
代理人 周惠全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
住臺北市○○區○○路○○○號5樓之2
送達代收人 黃佩雯 住臺北市○○○路○段○○號9樓之3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亦康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198元,應徵
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