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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小字第 34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44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友茂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5樓之2 法定代理人 周惠全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            住臺北市○○區○○路○○○號5樓之2 送達代收人 黃佩雯  住臺北市○○○路○段○○號9樓之3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亦康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198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