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49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複 代理人 蘇嘉維
被 告 裕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櫻雪
被 告 龔東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溢繳
訴訟費用,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於民國107 年9 月19日具狀聲請退還重複繳納之
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經查,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4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2,00
0 元(計算式:1,000 元+1,000 元=2,000 元),有本院
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 紙在卷為憑。是原告顯溢繳訴訟費用1,
000 元(計算式:2,000 元-1,000 元=1,000 元),依前
開說明,自應由本院依原告之聲請裁定
予以退還。
三、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